近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民政部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透露,老年法此次修订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常回家看看”“是权利还是义务?
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这种道德层面上的术语,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是国家的制度安排,也是社会的进步要求,这应该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首先,一般情况下看不出是权力来。对于广大的群体来说,中国人都是孝子,当家中老人年老体弱、或突发疾病需要照顾时,更多的牵挂,时时记在心间,甚至因不能及时看望老人而揪心,尤其不在身边的子女更是如此。那么,此时的他们迫切的想关爱和探望老人就是一种权利,但又限于工作、分居两地等的原因,无法实现这种愿望,那么就应当将这种权利进行保护,如何保护,法律应作出安排。笔者认为: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子女的“探视权”的相关规定,在立法制度上安排一种“探望权”,然后加以规范。否则形同虚设。
其次, 对于不孝之子,或道德沦丧等等不赡养老人的子女,现有的法律有相关的规定。但对于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这个群体一下子扩大了,不仅包括了上述侵犯老人权益的子女群体,也涵盖了有孝心,但又以种种借口不愿经常回家看看的子女,对于这样的群体,显然,常回家看看就是一种义务了。那么又如何以法律的名义去约束这些群体呢?制定法律者亦应该做出制度上的安排。既要有“常回家看看”时间上的安排,又要有不“常回家看看”相对的惩罚措施,否则还是道德规范,上升不到法律层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