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口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显示,当前海口市基层涉农惠农领域贪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呈现四大特征,即涉案主体主要是乡镇领导及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及财务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成为主要形式,犯罪手段隐蔽化多样化。尤其是,从发案规律看,群体性犯罪突出,两人或两人以上形成“利益共同体”实施贪污受贿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窝案、串案多发。
据海口市检察院及四个区院近年来查处农村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在土地补偿等方面涉及贪污、贿赂案件多为窝案、串案。由于农村征地补偿等环节较多,且多人参与,村干部单独作案的比较少见,他们整个班子集体作案,往往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合谋实施、上下联手、联合作案。“系统性腐败”现象令人触目惊心。
“2009年,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一庙的村民小组长、副组长、会计、出纳等4名村干部私分征地补偿款40万元;2010年,海口市荣山寮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支部委员、妇委会主任等6名村干部勾结共同受贿500万元的贿赂;2010年6月,陵水县港港演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林鸿英与副书记吴启文、文书万学章等“合作”骗领国家征地赔偿款190余万元。2011年,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拔南村支部副书记、委员、村委会副主任、委员等9人集体受贿45万元,均为多人犯罪的窝案、串案。”海口市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郭艳华表示。
郭艳华表示,在这些“村官”涉农犯罪窝案中,涉案主体主要是乡镇领导及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及财务人员。在2008年8月至2011年6月的三年间,琼山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被判决的17名村干部当中,全都是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财务人员或村民小组组长。
就此,海口市检察院检察长苟守吉飙车,从目前全市检察机关调查掌握的材料看,海口市四个区院2005年至2009年立案查处并被判处的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31宗案件分析,其中贪污案有9宗,受贿案有12宗,挪用公款案有6宗,职务侵占案3宗,破坏选举案1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已经成为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而且,其大多采用间接受益、曲线敛财的方式,作案手法趋向隐蔽多样化。
据海口市检察院调研发现,导致农村基层干部经济犯罪的因素是多层面的,既有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人生价值观扭曲、品德修养底下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村务不公开、权力失控、缺乏有效监督等客观方面的因素。
苟守吉还称,从查办的案件看,绝大多数被查处的村干部只有中小学文化程度,他们对自身的责任、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自己是没人管的‘土皇帝’。还有一些村干部认为自己跟正式干部相比,在位时间不确定,‘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相当严重。
此外,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村干部权力的行使处于自由状态,则被苟守吉认为是导致涉农窝案高发的另一重要原因。当前,部分村的财务账目不清,财权主要掌握在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手中,收支全凭“一支笔”、“一张嘴”,有些村财务收支没有专人审批把关。
而且,面对“村官”涉农领域窝案串案多发的趋势,一个问题在于:越是权力高度集中,计划无所不在之处,越容易成为腐败高发区。相对于个体腐败,这些一挖一窝,一牵一串的集体腐败“窝案”,因共同利益使涉案人员相互“抱团”,为身在关系网中者提供保护,打击难度更大。
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董伟华为,一方面,应当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加强农村普法宣传与廉政品德教育,调动群众反腐积极性。另一方面,更要从体制机制上建立一套健全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村干部权力的监督力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规范权力运作程序,尽量减少权力运作过程的随意性,真正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只因惟有如此,才能破除“上下勾结、利益均沾”的窝案串案迷局,从源头上减少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发生。
董伟华表示,农村重大具体事项要经集体研究决定,特别是在土地的承包、转让、出租等问题上,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都要广泛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接受村民的监督。对村提留、土地出租收入及扶贫、防汛、救灾、优抚等专项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上级机关及财政、民政等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基层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乡镇要建立财务跟踪监督机制,对国家和上级较大的支农惠农资金的发放和民政救济款物要跟踪监督,深入农户,逐一核对,全面掌握涉农资金的使用情况,铲除滋生涉农职务犯罪的温床。
“村官”作为基层干部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直接面对着基层农民,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其社会危害性有时甚至超过普通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严重影响农村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村干部理应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头羊,而不应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绊脚石。(董娟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