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律师依法享有会见权,殊不知,律师的会见权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同样拥有会见自己律师的权利。
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自己的律师时,不仅办案机关及羁押机关要迅速通知律师会见,而且律师也有义务及时会见自己的当事人。
会见权服务于辩护权,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律师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
首先,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会见律师权。
《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96条规定,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会见律师权没有予以明确,这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出会见自己律师的要求经常被漠视,也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其实,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律师权。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被逮捕拘留或者监禁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18条、《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2款都有类似规定。国际公约之所以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会见律师权,完全是基于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考虑。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也就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保护人权。
其次,律师的会见权依附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律师是诉讼参与人,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是案件的当事人。律师只有接受委托或者指定,才可以介入刑事案件充当辩护人角色。律师的会见权来自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律师的会见权服务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96条规定,律师享有依法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律师法》第33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律师凭三证可以无障碍会见的权利。既然律师依法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那么为了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律师权也应该是自然而然的。
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律师权应得到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最熟悉案情,案件的裁决结果也与其直接相关。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所以要会见自己的律师,要么是有重要的辩护思路需要与律师沟通,要么有新的质证意见需要向律师反映,要么是自己的人身权利遭到侵害需要申诉、控告。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律师权,从另外一个层面看就是要剥夺其辩护权。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会见自己的律师时,办案机关及羁押场所有义务迅速通知律师会见。现在通讯如此发达,应当明确限制在24时内通知律师会见,以免相关机关搪塞推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律师的服务对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的权利,同时在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会见律师时,及时会见也应当是律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