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 2005年3月6日,原告李江水,购买了济南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与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了购房款310000元,开发商出具了统一的收款收据。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为2005年8月30日前,余款100000元于交付房屋时一并交清.房产证在交房后90日内有开发商协助李江水办理,否则开发商承担总房款的5%的违约金。然而,在今年的五月份,当原告李江水前往开发商处查询房屋交易情况时,从售楼处得知原告所购的楼房,已经又买给了一个姓张的客户。原告索取了相应的证据后,与开发商进行了多次交涉,但多次交涉均未果。无奈之下,原告李江水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出了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620000元.此案在审理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商同意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500000元,诉讼费有开发商承担。原告同意放弃12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律师点评: 我国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明确禁止房地产商将房屋进行“一房二卖”,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应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一、开发商为第二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此种情况下,第二买受人已登记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开发商这一登记行为可认定为默示的据绝,此时第一买受人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开发商为第一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于第二买受人成立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此时,第一买受人可以向第二买受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返还房屋;开发商应向第二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开发商没有向第一买受人履行合同,又于第二买受人就同一房屋成立买卖。此时,谁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谁就取得房屋所有权。开发商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开发商存在恶意“一房二卖”行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所交购房款的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是属于开发商有恶意卖房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提起的诉讼,因而原告最终能赢得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