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产权交易会员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伊丕国主任,郑重推介优质项目,联系电话:13606419218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格 | 挂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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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ZR13109 | 烟台东方蛋白科技有限公司14.98%国有股权 | 464.86万元 | 464.86万元 | 2013-11-21至2013-12-18 |
一、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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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我单位申请将所持有的烟台东方蛋白科技有限公司14.98%国有股权在贵中心交易,现委托会员单位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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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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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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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方蛋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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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招远市梦芝办事处张画王家村东 | ||||||||||||||||||
法定代表人 | 赵立亭 | ||||||||||||||||||
成立时间 | 2008年11月14日 | ||||||||||||||||||
注册资本 | 300万元 | ||||||||||||||||||
公司类型(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
所属行业 | 食品加工业 | ||||||||||||||||||
经营范围 | 生产豆类淀粉、浓缩蛋白粉及分离蛋白粉、膳食纤维和粗精蛋白粉,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资产产品。(凭法定的许可经营证件经营,有效期至2015年2月20日) | ||||||||||||||||||
职工人数 | 150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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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审计报告 | ||||||||||||||||||
2013年0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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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烟台宏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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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评估机构 | 招远宏远资产评估事务所 | |||||||||||||||||
核准(备案)机构 | 招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年10月15日 | ||||||||||||||||||
评估基准日 | 2013年05月31日 |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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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8445.82 | ||||||||||||||||||
负债总计 | 5926.29 | ||||||||||||||||||
净资产 | 2519.53 | 3103.2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64.86 | ||||||||||||||||||
律师事务所 |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烟台东方蛋白科技有限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须在公告期间到中心或中心办事处办理购买登记手续,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无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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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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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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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招远市温泉路29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润达 | |
注册资本 | 13213.49万元 | |
公司类型(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4.98%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4.98%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招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招远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招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批准内容 | 同意招远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烟台东方蛋白科技有限公司14.98%的国有股权以464.86万元为底价挂牌转让。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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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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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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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它条件 | 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 与股权交易标的相关的亏损或盈利经专项审计后,由标的企业原股东各方按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受让方须承诺,承担本次交易转让方的登记挂牌手续费和交易佣金。如产生竞价,还需承担转让方竞价佣金(转让方竞价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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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万元 | |
交纳时间 | 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