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伊丕国受邀参加了山东网络电视台主办的法制类节目“周末说法”。节目实讲婚姻案件如下:
今天的案例重点解答两大难点:争夺居住权、虚增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第一次处理基本情况:2012年3月份,济南历城区李女士来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要求委托律师代理与其丈夫办理离婚的案件。
基本案情是:2005年李某与王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现已七岁;两人婚后获得房产一套,价值60余万元。双方婚后感情不和,被告方王某经常酒后辱骂、殴打原告李某,原告李某性格较为懦弱,一度忍让,曾经多次找过居委会等组织、甚至求助警方,但终因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协商离婚。经过我们律师指导,双方进行了和解达成一致了离婚协议:孩子归女方所有,价值60万元的房产归孩子所有,带孩子成年后过户,居住权归女方。
点评:这一次的离婚协议留下了后遗症:即双方约定“待孩子成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样导致居住权发生了严重的争议,都想要房子和居住权;导致今年为了居住权,男方提出了80万元的共同债务,形成第二次争议;
结果协议达成后半年双方并无法很好的履行协议,被告王某应当搬离居住房屋,但王某拒绝搬出。
我们重点看一下第二次争议的解决:
2013年5月份,李某再次来到了我们所,根据原告李某反应的情况,案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此案出现了两大难点:
1、因为双方为实质性的分割财产,女方要求房屋居住权,但法院对居住权立案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因为约定孩子成年后进行房屋过户,此时要求分割财产,已过民诉法规定的一年期限,重新分割财产已无可能性;2、男方此时又提出了提出了80万元的债务,债务人多达十三人,并主张让女方共同承担此债务。
其中直系亲属:男方的爷爷和父母12万元;
旁系亲属:男方的姑姑和叔伯15万元;
朋友同学21万元;
业务往来款32万元。
男方的行为表明其彻底撕毁了原来的协议。为此,我方律师再次出面要求男方履行合同,但男方拒绝履行,也不配合调解。
制定了三个方案:第一、第二、第三方案均难以走通;
1、协商解决;共同债务难以协调,双方针尖对麦芒,互不承认;
2、起诉解决居住权;无法立案;
3、起诉重新分割财产;丧失诉权;
我所律师决定重新以居住权起诉男方,并翻阅大量文献资料,整理出数个近期国内有关居住权的生效判决,写了一份说明递交法院,商定先立案,按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新民诉法第122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庭前调解。进行答辩前后调解。
我所律师于庭前组织了男方单位负责人、居委会、男方亲属及朋友、同学进行20余次了解、核实、调解工作。
其中直系亲属:男方的爷爷和父母12万元;有利害关系直接排除;
旁系亲属:男方的姑姑和叔伯15万元;无正当借款理由,亲属分别做了口头承诺,不做虚假证明;6000元是真实的;其他无法核实,他们也不愿出庭对质。
朋友同学21万元;对方不提供住址和联系方式;
业务往来款32万元。提供了部分名单我们核实后均是虚假的;
经过多方努力对男方进行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最终成功调解结案,男方签了保证书并很快搬离了房屋。案件撤诉处理。
题外话:目前社会上大量的离婚案件中男方或女方虚构债务,有的多达几百万元,甚至上亿元,导致另一方被法院的判决产生了的实质性的侵害,长沙中级法院撤消了7个这样的案件,法院依照共同债务共同承担的离婚财产处理方式造成的,继续修改婚姻法法律规定。
注: 《最高院关于调解的相关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