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140票,反对10票,弃权12票,通过!”6月27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开展试点,这在历史上是第一次。在这次常委会审议决定(草案)期间,王其江等常委会委员认为,决定是在司法领域开“试验性立法”之先河,将保障司法改革依法有序进行,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意义。
那么,为何要出台决定?简化程序是否得当?试点该如何稳健开展?
让改革于法有据,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由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体现了改革要‘于法有据’的依法治国精神。”6月23日下午,韩晓武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这样表示。
记者看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决定(草案)提交的“审议意见”中也表示:草案是“两高”为落实中央同意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改革要求所拟定。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为保证这项试点工作依法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赋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是可行的。
分组审议发言时,乌日图委员、买买提明·牙生委员、苏晓云委员等均对决定表示赞成,认为决定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要求和规定,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非常有必要。
“此次授权表明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在立法机关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体现尊重法治的精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表示,通过全国人大授权的方式,既推进了司法改革,又使司法改革具有了合法性。
在讨论决定出台必要性时,多位常委会委员注意到一组数据:2013年,全国法院生效判决刑事案件约105万件,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合计约57.7万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约占刑事案件总量的38%。
“一年以下的案件,在司法审理程序上与重大案件消耗的司法资源基本上是一样的,这些数据也反映了改革的必要性。”王其江委员认为,按照分清轻重、繁简分流的原则,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实行速裁程序,有利于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用在办理暴恐案件等重大刑事案件上;可以大幅度缩短办案周期,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白志健委员表示,授权试点,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有积极意义,可以更好地应对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特殊时期刑事案件高发,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问题。
程序虽简化,权益保障不弱化
2011年,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与三车相撞,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松拘役六个月。依据决定,类似这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属于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范围。此类案件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检察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决定(草案)审议期间,有公众提出,取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是否会影响被告人的权利?很多“醉驾”犯罪案件涉及名人,如不公开审理,会不会导致司法不公?
“取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不会影响被告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目的是查清事实、证据,查明被告人对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而被告人自愿认罪,对法律适用包括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就没有设立的必要。在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且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院一般要对其从宽处罚。为了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程序选择权,决定还要求在法庭、看守所等地设立值班律师,对提出申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苏晓云委员提醒说,刑事速裁实际上减少了有关程序,所以要注重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权益保障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白志健委员提出,试点中在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被害人权利。比如在盗窃案件中,被害人对被盗的金额或被盗赃物的鉴定价值持有异议,或者对被盗的事实持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对名人“醉驾”犯罪或者轻度犯罪的,杨卫委员表示,有的名人可能会认为,判的刑期很短,但名誉非常重要,这种情况下,他就会选择认罪,以赶快避开舆情的关注。但是这种期盼和刑事诉讼法第209条中提到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精神不相符。
有关专家认为,按照决定,“不公开审理”要同时具备被告人申请、控辩双方无异议、法院院长批准等多个要件,不会被滥用;而且即使不公开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判决书也应对社会公开,刑事速裁案件也不例外。公众依然可以了解到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和审判依据。
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权利,决定(草案)中“试点刑事速裁程序,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改为“试点刑事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实施细则早出台,加强监督防滥用
“刑事速裁程序会不会演变为‘法定后门’放纵犯罪?”“会不会让无罪或罪轻的犯罪人为了早点出来而自愿认罪?”在决定(草案)审议期间,有网友留言发出疑问。
这些问题,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关注的。围绕未来两年的试点工作,委员们纷纷“支招”。“要注意防止法官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可能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建议制定量刑的裁判尺度,以规范量刑处罚等。”周天鸿委员说。“要加强监督,防止刑事速裁程序滥用。”苏泽林委员同时建议,尽快制定决定的实施细则,统一其适用范围和程序。吕薇委员、李飞委员等也建议,要尽快出台决定的细则、试点办法等。周天鸿还建议,要将速裁程序与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的关系作出解释或说明。
对决定(草案)中规定速裁程序试点案件范围为“盗窃、危险驾驶等”的表述,委员们提出了意见建议。“这一类轻微的刑事案件还有很多,是不是现在比较集中于发案率较高的,在以后制定细则时都列出来?”周天鸿认为,包括交通肇事、信用卡诈骗等等,有很多也是轻微犯罪。刘政奎委员认为,决定中只重点列举了“盗窃”和“危险驾驶”这两种违法情形,后面还有“等”太宽泛,还是应明确几种主要的违法情形更好。
这些意见均被认真考虑并采纳。记者看到,在最终表决通过的决定中,试点案件范围被改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诉讼程序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在司法审判中不枉不纵,以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些程序可能看似繁琐,但对司法公平正义是必需的,不能省,不能为了快速而简化。”韩晓武建议今后“两高”的具体办法制定出来报备的时候,全国人大法工委一定要认真审查。“现在是在局部地区试点,关键是要在试点中及时地发现问题,不断地对我们的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然后再去推广。”吕薇说。
记者看到,决定表决稿吸纳了委员们的建议,要求“两高”对试点加强指导、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两高”应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案件范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泉沣所董娟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