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12月10日,小朋友排队乘坐“大鼻子”仿美式校车。当日,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康乐幼儿园一辆“大鼻子”仿美式校车正式投入使用。这款校车在造型上借鉴了欧美校车的长头设计,配备有GPRS定位系统、专用停车信号臂、学童专用座椅、前部补盲镜等,提高了校车的安全性。新华社发(初阳 摄)
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国务院法制办1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人身安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分析了校车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总结一些地方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有效做法,征求部分地方、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研究起草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