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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 法官故事:买了保险的套牌车酿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赔;法官:得赔
编辑:quanfeng / 发布日期:2017-02-21 / 点击:2295

套牌车被追尾,虽然主要事故是追尾车辆,并造成车上一人死亡,但是套牌车辆也被判定负次要责任,并要对死者家属赔偿11万元。但是套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不愿出钱,让受害者家属迟迟得不到赔偿。最终法官追查出事故车辆的大架号,证明该车确实已经投保,这才让保险公司掏出钱来。(见习记者杨紫慧 通讯员仇忠浩)

签了赔偿协议 保险公司却迟迟不履行

 

秦洋与万正文一同跑运输多年,去年秋天的一天,却在运货途中与洪强驾驶的车辆发生了追尾,秦洋在事故中不幸去世。交警勘察认定,万正文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车辆驾驶员洪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秦洋作为乘坐人无责任。在现场交警发现洪强所驾驶的车辆属“套牌”车,并将此项违法行为记录在案。

事故发生后,秦洋的妻子许小宁、儿子秦蒙作为受害人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万正文、洪强起诉至法院。洪强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所以死者亲属将该保险公司亦列为了本案被告。

保险公司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后,就与原告联系并协商理赔事宜,在审核了事故资料后,与许小宁、秦蒙协商,双方约定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许小宁死亡赔偿金11万元,并在签字盖章后20日内履行。

履行时间到期后,保险公司却一直不履行,只是说案件在审核中,后来许小宁、秦蒙与万正文、洪强的案子结案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仍迟迟未到账。

要拿赔偿款得先证明 套牌的事故车确实投保了

 

许小宁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虽然保险单的车牌号、大架号与行驶证复印件上的内容一致,但是洪强的车辆是套用其他车辆号牌,所以该车辆的行驶证上记载的信息并不一定是真实的,不能得出洪强的车辆在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必然结论。许小宁和秦蒙无奈,只能再次向法院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协议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对于自己曾经签署的那份赔偿协议,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当初在审核了行驶证复印件后认为洪强驾驶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是因为涉案车辆是套用其他车辆的号牌,光依靠车辆号牌不能确定保险情况。要想让保险公司赔偿,就必须确认该车确实在该保险公司投保。

几经周折找到“大架号”煎熬中家属等来赔偿款

 

承办此案的法官几经周折联系到了洪强。“虽然车牌是假的,但是保险保的是我的车假不了,投保的是车,不是车牌!”洪强表示他的车辆已经套牌好几年了,为的是审车方便,但是这几年一直都购买了交强险。之后他提供了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证实他确实为事故车辆购买了保险。但是,洪强提供的证据仍然不能排除,洪强是为另一辆车购买保险,然后由本案事故车辆套用车牌的可能。

虽然车辆的号牌是套用的,但是每辆车都有一个特定的大架号,这是车辆专属唯一的号码。于是承办法官联系了交警队,赶到了停放洪强事故车辆的停车场,找到了本案的事故车辆,在车辆底盘上发现了该车的大架号。经比对,与保险单上记载的大架号相一致,证明了洪强驾驶的车辆确实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于是法院认定,洪强驾驶车辆确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许小宁、秦蒙与保险公司的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的请况,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依据协议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许小宁和秦蒙最后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赔偿,但是距离第一次起诉已经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车辆套牌行驶给受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煎熬,而且商业三者险对于此类情况多数拒绝赔偿,因此套牌害人害己,切勿让一时利益蒙蔽了心智,时刻遵守法律法规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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