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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保障人权,从严格审议法条细节做起
编辑:quanfeng / 发布日期:2012-01-16 / 点击:1165

2011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对草案条款“字斟句酌”,提出了各自修改意见建议,以期这部法律更加完善,能够充分体现“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

    “可以”改为“应当”直接赋予权利

    修正案草案中对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等几种情形,规定“可以取保候审”和“可以监视居住”。

    南振中委员说,草案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赋予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应再由公检法机关在“可以”或“不可以”之间自由裁量。建议将“可以取保候审”和“可以监视居住”修改为“应当取保候审”和“应当监视居住”。

    不能给违法取证开口子

    修正案草案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希望刑诉法草案对“非法方法”能够进一步举例说明,进行细化。

    草案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此,张淑琴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到什么程度算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很难判断。这样规定会为违法取证开口子。

    因此,张淑琴建议删除“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这几个字,或者直接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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