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工资打算带家人回老家避避风头,没想到经过南京长江二桥被交警拦车检查时,老赖被当场抓获。
郭某在新疆乌苏市开了一家公司,手下雇了不少员工。2016年6月份,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郭某欠了11名员工共计12万元。员工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介入。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多次联系郭某,但郭某一直避而不见。6月底,乌苏市劳动监察大队将案件移交给乌苏市公安局,乌苏公安就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立案侦查,郭某也被列入在逃人员。
8月13日,郭某带着家人回常州探亲,想顺便借着机会避避风,没想到在长江二桥公安检查站进行检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目前,郭某已经被移交给乌苏警方进一步侦查。郭某坦言,自己确实没钱给员工,新疆离江苏比较远,本以为自己躲躲就过去了,没想到却被公安机关立案,现在还成为了在逃人员。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施行起,恶意欠薪就已经由最初的民事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债务人很可能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从2014年6月,浙江高院与省公安厅建立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查控被执行人机制,借助公安机关的人脸识别系统,在人流密集场所查找被执行人;与省高速交警总队建立高速公路协助控制被执行人车辆机制。而这种情况将成为今后各个地方解决执行难的常态行为。
法院终审判决:合法!
2015年3月29日,原告袁某与被告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聘用袁某为汽车驾驶员,用工期限三年,月工资3400元。2016年1月,公司安排袁某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袁某为吉安市某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限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
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发出辞退信,以袁某在入职时未向公司说明本人为被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员为由,解除了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袁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于是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判决如下: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入职公司时,应当依据该公司规定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袁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因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被公司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据了解,此类纠纷是全省乃至全国首次出现的新型案例,对今后指导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进一步压缩失信“老赖”生存空间,使其生产生活处处受限,创造全社会惩戒“老赖”的氛围,助推构建诚信社会,将产生重要影响。
张某诉北京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混凝土公司、赵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318万元及逾期利息。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两名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赵某可能已将其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并提供了赵某的两名未成年子女赵一和赵二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官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查询,发现赵一和赵二名下四个账户内有存款共计370608.49元,于是对赵一、赵二名下四个账户予以冻结。
▶最高法观点: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如果无证据证明该存款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在执行审查程序对存款是否实际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入手:
(1)案外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
据此,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执行标的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是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
(1)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活动情况,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
(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
张某是一个长期下落不明的失信人员。几年前,张某需要资金周转,从朋友那里借来70多万元钱。随后,张某一直拒绝偿还,双方闹到法院,法院判决要求他必须还钱。
从那以后,张某转移财产,过着“下落不明”的生活,四处躲藏。2010年底,法院强制执行要求他偿还债务,他更是避而不见。法官和债权人一起,几乎找遍了他可能出现的地方,始终没有他和家人的下落。
今年初,法官将张某列为失信人员“黑名单”。这样一来,银行、交通等部门对张某“亮起红灯”,无法办理信贷,无法购买飞机票和软卧等等。
前几天,张某的妻子突然来到江岸区法院,找到承办法官,说想要偿还欠款,希望法官能将丈夫张某的名字,从失信人员名单中剔除,“这样就可以坐飞机和软卧了,他受不了硬座啊。”
原来,张某为躲债前往新疆做生意。时间一长,张某不习惯当地的生活,经常回到武汉来,偷偷跟家人相聚。然而,他突然买不到飞机票和软卧票了,只买了硬座,回汉一趟坐了3天3夜,“太难受了!长期下去受不了,还是还钱比较好。”
▶小编:2010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
儿子担心报考公务员受阻
2006年10月,湖州市南浔区项某因养殖需要向德清县某饲料有限公司购买饲料,截止2008年4月17日尚欠德清县某饲料公司饲料款35100元,并出具欠款单一份,欠款单载明欠款必须在欠款之日起半月内付清,逾期则每月按货款3%承担违约金。
事后,经德清某饲料公司多次催讨,项某仅支付饲料款25000元,余款10100元一直未支付。
2010年3月23日,德清县某饲料公司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德清县某饲料公司与被告项某的饲料买卖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告项某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依法应承担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项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多次催讨,项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
2016年湖州公务员招考,项某的儿子参加考试并通过笔试,担心在政审时被查出其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能无法通过政审。这可急坏了一家人,妻子骂丈夫,儿子怪父亲失信,敦促赶快还钱。
6月27日,项某主动将欠款连同利息共计14000元交到法院,表达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意愿,并承认错误:“都怪我法律意识不强,才给儿子造成了不良影响。”
▶小编:“老赖”这两个字,可不仅仅是用来称呼的,成了“老赖”对自己还是家人都会有一定的影响。在此,提醒各位“老赖”们,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逃避只会带来更坏的结果。
老秦2006年5月底担任三门峡建设路商业步行街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主持建造步行街2、3、4号楼。步行街的开发商是河南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承建方是三门峡市建筑工程公司(现更名为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老秦就受聘于该公司。
干了几个月,老秦在施工期间与宝地公司发生矛盾,准备退出。2007年1月15日,老秦通过市建公司预决算科就其上述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造价合计2649656.42元。老秦要求宝地公司按照该工程量支付工程款,但对方却不认可该工程量,也没有按照该工程量给老秦支付工程款。
2007年8月28日步行街2、3、4号楼经验收竣工。老秦与开发商、承建方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多次闹上法庭。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宝地公司支付老秦工程款1245536.51元及利息;2015年1月22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欠了9年的工钱,打了多年官司,好不容易胜诉,但宝地公司就是不给钱。
法院祭出“杀手锏”,将宝地公司及其法人王某列入失信执行人“黑名单”,对其出行、高消费进行限制。2016年4月13日,被执行人主动派员到湖滨区法院和老秦进行协商,直到4月20日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交纳30万并抵押3套房产。原来,纳入“黑名单”后,必然会给被执行人生活带来非常多的不便。据了解,王某当时正在南极旅游,因不能购买机票而被滞留,不能返程。
▶小编: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2015年12月全面运行,“老赖”今后将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录入“黑名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此举可切实提高对“老赖”的威慑力。因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规避执行,往往将被执行人的公司变为“空壳公司”,而他本人又开办新公司,业务做得风生水起。
当地法院冻结其资产责令偿还
据香港《南华早报》网站2月23日报道,2014年石家庄商人颜世彪从中信银行贷款5000万人民币之后举家逃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21日的裁决判令颜某应服从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支持银行诉求的判决。女法官谢莉·菲茨帕特里克判令颜世彪必须遵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的裁决:全额偿还贷款,外加217万人民币的利息。
报道称,根据中信银行向法庭提交的文件,颜某在温哥华卫星城萨里市购买了豪宅,但居住在温哥华登记在其妻名下的一栋300万加元(1加元约合5.25元人民币——本网注)的住宅里。银行声称,2014年申请贷款前后不久,颜氏夫妇花了800多万加元购买房产。此后,所购房产大幅升值。
现在,颜某的加拿大资产已被冻结。
代理中信银行的温哥华律师克里斯蒂娜·杜海姆说:“有很多类似案例,来自中国的外国侨民欠着巨额未偿贷款,资产放置在其它国家,我觉得追讨这些债务的闸门将会打开。这些钱,很多放在加拿大。”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实在是有困难也要积极与出借方协商,别躲别藏别跑,一旦失去诚信,将无法立足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