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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配合亲子鉴定,如何认定亲子关系?
编辑:quanfeng / 发布日期:2020-10-19 / 点击:1623
山东高法 今天
 

1

  基本案情 

2014年,张某(男)与韩某(女)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长子张某甲。2016年11月韩某再次怀孕,次年8月次子韩某甲出生。2019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韩某甲由韩某直接抚养。同年9月,张某要求探望韩某甲,韩某在微信语音中说道:“孩子又不是你的你看什么,孩子是老韩家的”,张某怀疑韩某甲并非亲生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韩某甲非张某婚生子女,并要求韩某返还双方离婚之前抚养韩某甲的抚养费。

莱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之前,张某一直在青岛市黄岛区工作,每月不定期休班,只有休班日才回莱西居住。2016年11月份,张某在9日至15日休班回家,其余时间均在黄岛。而韩某在2017年3月21日做产前筛查时,确定孕周为17周4天,即怀孕日期为11月19日左右。

另查明,韩某甲出生五个月后,韩某带韩某甲与一男性朋友(赵某)拍“百岁照”。韩某自认称离婚后五个月左右,与赵某开始恋爱,双方于201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

诉讼过程中,张某申请做亲子鉴定,但遭到韩某拒绝。

2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韩某拒绝做亲子鉴定,要确认张某与韩某甲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关键要看张某是否已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根据韩某的产前筛查结果可以推定,报告单确认的其怀孕日期为2016年11月19日左右,该日期为医学中所称的孕妇末次月经时间,实际怀孕时间应等于或晚于该日期。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明,其该日期前后在公司工作。其次,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孩子“过百岁”具有重要意义,韩某不与其夫张某共同拍摄韩某甲的“百岁”照片,却与其所称的普通朋友赵某共同拍摄,有悖于传统风俗习惯,且二人拍照时举止亲昵,更与普通朋友的身份不符。

综上,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明已达到必要的程度,现韩某既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张某与韩某甲不具有亲子关系。因韩某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故张某要求韩某返还其抚养韩某甲而支出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数额,法院依法酌定为12000元。

判决后,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其仍拒绝做亲子鉴定,并于庭审后撤诉。

3

  法官寄语 

亲子关系的认定,世界各国法律均适用“母亲恒定说”,对于争议的亲子关系,一般是指子女与生父的关系。对是否为生父的认定,最准确的莫过于亲子关系鉴定,但在一方拒绝作亲子关系鉴定时,直接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显失公平,更不利于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稳定。此时,亲子关系的认定并不需要“足以确认事实或反驳事实的证据”,仅需主张方提供必要的证据,达到使裁判者相信存在某种事实的可能性,在另一方不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应支持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张。

当然,达到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举证标准,是否就必须推定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呢?显然是否定的。该第二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并非必须推定。法院在作出推定结论时,应充分考虑裁判结果对双方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子女的心理和成长等的影响,同时,对8周岁以上子女,应征求和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不能机械的适用法律作出推定。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才能和睦相处,共筑幸福家庭。

山东高法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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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4年,张某(男)与韩某(女)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长子张某甲。2016年11月韩某再次怀孕,次年8月次子韩某甲出生。2019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韩某甲由韩某直接抚养。同年9月,张某要求探望韩某甲,韩某在微信语音中说道:“孩子又不是你的你看什么,孩子是老韩家的”,张某怀疑韩某甲并非亲生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韩某甲非张某婚生子女,并要求韩某返还双方离婚之前抚养韩某甲的抚养费。
莱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之前,张某一直在青岛市黄岛区工作,每月不定期休班,只有休班日才回莱西居住。2016年11月份,张某在9日至15日休班回家,其余时间均在黄岛。而韩某在2017年3月21日做产前筛查时,确定孕周为17周4天,即怀孕日期为11月19日左右。
另查明,韩某甲出生五个月后,韩某带韩某甲与一男性朋友(赵某)拍“百岁照”。韩某自认称离婚后五个月左右,与赵某开始恋爱,双方于201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
诉讼过程中,张某申请做亲子鉴定,但遭到韩某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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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韩某拒绝做亲子鉴定,要确认张某与韩某甲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关键要看张某是否已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根据韩某的产前筛查结果可以推定,报告单确认的其怀孕日期为2016年11月19日左右,该日期为医学中所称的孕妇末次月经时间,实际怀孕时间应等于或晚于该日期。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明,其该日期前后在公司工作。其次,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孩子“过百岁”具有重要意义,韩某不与其夫张某共同拍摄韩某甲的“百岁”照片,却与其所称的普通朋友赵某共同拍摄,有悖于传统风俗习惯,且二人拍照时举止亲昵,更与普通朋友的身份不符。
综上,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明已达到必要的程度,现韩某既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张某与韩某甲不具有亲子关系。因韩某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故张某要求韩某返还其抚养韩某甲而支出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数额,法院依法酌定为12000元。判决后,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其仍拒绝做亲子鉴定,并于庭审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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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寄语 
亲子关系的认定,世界各国法律均适用“母亲恒定说”,对于争议的亲子关系,一般是指子女与生父的关系。对是否为生父的认定,最准确的莫过于亲子关系鉴定,但在一方拒绝作亲子关系鉴定时,直接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显失公平,更不利于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稳定。此时,亲子关系的认定并不需要“足以确认事实或反驳事实的证据”,仅需主张方提供必要的证据,达到使裁判者相信存在某种事实的可能性,在另一方不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应支持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张。当然,达到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举证标准,是否就必须推定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呢?显然是否定的。该第二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并非必须推定。法院在作出推定结论时,应充分考虑裁判结果对双方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子女的心理和成长等的影响,同时,对8周岁以上子女,应征求和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不能机械的适用法律作出推定。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才能和睦相处,共筑幸福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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