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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不立案:别用“中国特色”掩饰人治
编辑:quanfeng / 发布日期:2013-04-02 / 点击:1435

因自己经营的公司被要求强制拆迁,拆迁补偿协商未果,河南郑州中牟县企业主史国旗多次起诉,但根本不被立案受理,而且当地法院不出具任何书面文字。去找法官说理,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小青说,是市委领导不让立案,“现在拆迁案子都归市里面管”,“这种事就是立了案,法院也管不了”,“这种情况,是咱们中国特色”。(《南方都市报》3月26日)

  区区一句“中国特色”,法院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然而,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颁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些规定都表明,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承认公民不服拆迁有诉讼的权利,而法院必须对拆迁案件立案,“拆迁不立案”不是所谓“中国特色”,至少是为法律所否定的。

  但是,拆迁不立案不仅在郑州,在全国许多地方也是“潜规则”。土地财政是许多地方政府的特色,他们对于土地收入的渴求无以复加,有的甚至一半或一半以上的财政收入依赖于土地。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强拆来增加土地财政收入,当然不愿与当事人对簿公堂。于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法院就不对征地拆迁案件进行受理,让当事人求告无门,最终屈服于政府提出的条件。总之,“拆迁不立案”不是“中国特色”,而是一些地方违反法律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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