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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quanfeng / 发布日期:2012-01-11 / 点击:3671

关于伊丕国律师

伊丕国律师,山东大学法学法学学位, 山东省济南市优秀律师,曾任职于济南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齐鲁书画家协会会员,山东书法协会会员。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在 山东法院系统有着广泛的社会资源,熟悉法院内部办案流程和法官办案思路。执业多年,诉讼经验尤为丰富,承办过有一定影响力的民事、商事、劳动、刑事等领域 的多起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及办案技巧。在房地产、公司、国际贸易、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等领域也有许多成功的精典案例,所承办的一些重大案件, 在《山东法制报》、《齐鲁晚报》、《济南日报》》、济南电视台等媒体及网络上均有播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先后担任多家国务院部属企业、上市公司、医 院、旅行社、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专业而高效的办案风格,深受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好评。 执业理念: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伊丕国律师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除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外,还具有财务会计、税务筹划、对外贸易及投资、人力资源管理等与企业运营密不可分的专业知识及 丰富经验,并与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拥有广泛良好的关系。这使得伊丕国律师能够以法律专家之眼、行业专家之能、政府支持之力织成对企业的辅佐、支持网络,能够 为企业提供精准、深度、全方位、系统的法律及其他专业服务。

伊丕国律师所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方式和服务模式,秉持“理性、良知、团队精神,委托人利益至上”的文化理念,强调专业竞争及团队合作精神,走专业化发展的 路子,以求为客户作出睿智决策,提供更加专业的臻品服务。坚持“与朋友交, 言而有信”的客户服务理念,勤勉敬业,恪尽职守,竭尽全力向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问题解决方案。

专注伊丕国律师于为公司、政府等机构提供服务,定位于“企业法务专家”,秉持“专注致于专业”的理念,并为此配备了法律专家和行业专家,使得伊丕国律师在 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时能够站在企业、公司的立场,“企业所关心的,就是我们所关注的;企业所担心的,就是我们所服务的”;从其战略规划、业务拓展、企业运 营等方面提供切合企业实际的风险防控措施及制度设计、问题解决方案。

伊丕国律师拥有会计实务、税务实践、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劳动仲裁、经济仲裁、企业并购、知识产权以及行政诉讼等多方面的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与其他 专业部门,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公司等企业经营所需要的专业服务机构一起,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为客户带来更多的附加值。

伊丕国律师为众多中外企业、政府等部门担任法律顾问和代理法律事务。曾为济南市重点建设项目任法律顾问,并担任德国、法国、加拿大、日本等外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为济南市有关主管经济主管部门和市、区级政府担任法律顾问。

执业多年以来,伊丕国律师在以下方面形成自己的优势与特色: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融资服务、风险投资与私募、税务法律、公司上市与购并、知识产权、合同处理、海事海商、国际营商法律环境评估、以及各类诉讼、仲裁与调解等法律服务。

创业投资专项法律服务[2]&[3];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信托投资、融资服务; 外商投资法律服务;信用调查服务;国内及跨国企业兼并收购、外资并购;税务筹划、审计评估;知识产权获得及保护;公司重组、破产清算、注销登记;劳动关系 处理及制度、程序设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如建设房地产开发领域、海事海商领域、金融证券领域、政府行政等领域提供法律咨询或诉讼、仲裁服务;担任法律顾问。

经办案例(举例): 
2009年12月2日上午,XX县人民法院院审结了一起朋友在酒店相聚饮酒过量摔倒致死的生命权纠纷案,判决万某死亡损失共计人民币 291067元,被告胡某承担8%;被告谢某、冯某各承担2%;被告余某、方某共承担3%;被告黄某承担3%;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2008年 10月16日,被告胡某为答谢自己患病期间朋友们的看望,邀请死者万某与被告谢某、冯某、余某、方某到被告黄某个人经营的酒楼二楼包厢共餐。席间被告胡某 未饮酒,死者万某与被告谢某、冯某、余某、方某等5人共饮了两瓶一斤装酒精度为45°的四特老窖白酒。用完餐后,死者万某独自下楼,行至距一楼地面四层楼 梯处不慎摔倒在一楼地面不省人事。方某发现后立即呼救,被告胡某等人赶来将万某送至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万某于2008年11月12日死亡。事发时,酒楼 的楼梯系花岗岩装修地面,不锈钢扶手,楼梯地面未铺设地毯或放置防滑垫,也无安全提示。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万某患有高血压病,聚餐时仍大量饮用白 酒,导致酒后下楼时不慎摔倒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万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负主要责任。被告胡某、谢某、冯某、余某、方某虽在事后履行了救助义务,但在与 万某用餐饮酒时未尽到注意、关照、提醒等义务,对万某的酒后身体状况也疏于观察和安全防范,特别是被告胡某作为饮酒的邀集人,存在一定的过失。各被告应当 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方某系女性且与万某初次相识,其责任比例酌情予以减轻。酒楼无完善有效的防滑设施,也无安全警示说明,在安全保障 义务方面存在缺陷,被告黄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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