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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判决书可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吗
编辑:quanfeng / 发布日期:2012-01-13 / 点击:1474
案例分析
1、陶女士去年8月经法院判决与前夫卢某离婚,判决书写明:婚后共同财产房改房一套归陶女士所有,但由陶补偿卢现金2万元
2、现在,上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陶已经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2万元现金付给了卢
3、由于原来的房产登记的房主为卢,陶女士先后两次到市房管局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4、但房管局均以原房产证需注销为由,要陶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书。陶告之原房产证在卢处,自己无法拿到,请问该怎么办?
律师答复:
 建设部1997年10月27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根据该办法,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将房屋的权属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后,与房屋产权相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履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使房屋产权的司法判决与房屋产权的行政登记确认达到合一,这是房屋产权机关和当事人特定的义务,也是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所需。从陶女士的情况来看,既然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明确那套房子归她所有,她凭判决书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属于:“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之情形,登记机关应当按规定为她办理,其坚持要陶女士提交原房产证以便作注销处理才予办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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