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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上的法律关系
编辑:quanfeng / 发布日期:2012-01-13 / 点击:1895

同在厦门打工的阿桂和阿松(均为化名)是宁化老乡。某天下午,阿桂应阿松的邀请,前往阿松的暂住处喝酒。阿松在超市买了两瓶白酒和一些食品后,两人就喝开了,大约10分钟,就把两瓶白酒喝光,此时两人都有了醉意。阿松又下楼买回5瓶白酒,两人很快又喝光了,之后他们就休息了。不料,阿松醒来后却发现,阿桂已经没了呼吸。经鉴定,阿桂系酒精中毒致死。

  事后,阿桂父亲以“酒友照顾不周”为由,将阿松告上法庭,索赔9万多元。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阿松应该对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判处阿松赔偿死者父亲1.6万余元。

    对于这个案例,律师认为,每个人对酒精的承受能力和生理反应不同。因此,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以普通人的生活经验,本案中阿桂与阿松在短时间内喝完大量白酒显然超出常态,带有“互比酒量”的行为意识,增加了酒精对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性后果的风险。而阿桂作为成年人,明知过量饮酒的危害却不加以节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主要责任。阿松作为共同饮酒人,在整个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至少可以说明阿松在主观上缺乏对饮酒同伴应有的照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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