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人大近日审议通过了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条例》规定,对领导干部实施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条例》还在立法中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创建环保市场。
据悉,该《条例》是党的十八大后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首次在立法中规定,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约束性指标的,责任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级。 《条例》也明确,逐步建立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根据《条例》,珠海市政府将确定各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各区政府负责制定区级控制指标,将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而且,《条例》也首次在立法中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并明确规定,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其超额完成的削减量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复核后,可以依法转让。
引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措施,也成为《条例》一大亮点。《条例》规定,对于已受污染或者破坏的环境功能区,应当落实整治责任人进行治理和恢复。不按要求采取措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有治理和恢复能力的第三方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还明确,建立重大项目生态影响预评估制度。按其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由相关领域专家、公众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的环境宜居委员会,审议重大决策和项目,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和咨询意见。(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