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产权交易会员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伊丕国主任,郑重推介优质项目,联系电话:13606419218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格 | 挂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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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ZR14017 | 黄河三角洲(滨州)公用工程有限公司100%国有产权 | 1002.60万元 | 1002.60万元 | 2014-02-21至2014-03-20 |
一、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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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我单位申请将所持有的黄河三角洲(滨州)公用工程有限公司100%国有产权在贵中心交易,现委托会员单位山东嘉诚国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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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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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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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三角洲(滨州)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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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滨州市黄河五路355号 | ||||||||||||||||||
法定代表人 | 贾安利 | ||||||||||||||||||
成立时间 | 2013年05月16日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公司类型(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所属行业 | 热力生产和供应 | ||||||||||||||||||
经营范围 |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本企业供热设施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调试(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至:2014.5.29) 一般经营项目:供暖工程施工(不含压力管道)(须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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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0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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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审计报告 | ||||||||||||||||||
2013年0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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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滨州四环五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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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评估机构 | 滨州四环五海资产评估事务所 | |||||||||||||||||
核准(备案)机构 | 滨州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年10月29日 | ||||||||||||||||||
评估基准日 | 2013年09月30日 |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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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3002.60 | 3002.60 | |||||||||||||||||
负债总计 | 2000.00 | 2000.00 | |||||||||||||||||
净资产 | 1002.60 | 1002.6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002.60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决定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无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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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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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三角洲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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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滨州市黄河五路355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力 | |
注册资本 | 66000万元 | |
公司类型(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滨州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滨州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滨州市财政局 | |
批准内容 | 同意黄河三角洲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黄河三角洲(滨州)公用工程有限公司100%国有产权以1002.60万元为底价挂牌转让。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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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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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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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它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产权后标的企业不改变经营范围,并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各项协议。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的盈亏及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产权后3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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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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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