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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收案结案制度
编辑:quanfeng / 发布日期:2012-01-17 / 点击:1248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规定,为贵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严禁个人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三、当事人委托本所律师(含兼职)承办法律事务,首先由接待律师填写收案登记表,并由委托人阅后签字,或加盖公章。
四、收案登记表有接待律师签字后,送交主任审查签字批准,决定承办律师及收费数额。
五、主任批准受案后,有接待律师填写委托书,委托书一式两份,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到财务室缴费,再有办公室连同收案登记表、委托书,收费收据等移交承办律师。
六、律师承办案件终结标准是:
1、非诉讼代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已签署和解协议书并已执行完毕的;
2、诉讼案件已收到调解书或裁定书、判决书的;
3、仲裁案件已收到裁决书的;
4、委托人撤诉或撤销委托的,收到由法院或仲裁机关准许撤诉的通知书、裁定书及撤销委托申请书的;
七、承办案件终结后,承办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司律通字(1991)153号文件规定要求将案卷材料装订立卷。
八、承办律师将装订好的证据案送交主任审核。主任在审核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本所质量规定标准的,责成承办律师写出书面说明或检查;有不符合司法厅、部、国家档案局司律通字(1991)153号文件规定期限收集档案材料,造成材料短缺,顺序颠倒等情况的,退回承办律师重新收集、补齐、装订。
九、凡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和国家规定立卷归档标准的,由主任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归档管理
 
 
 
 
 
 
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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