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荆术君,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所:山东省桓台县荆家镇滩子村
上诉人:董仁平,东阿县曙光小区4号楼3单元602室
答辩人因上诉人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济民五初字第8号判决,现答辩如下: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程序正确,公平公正地维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无理请求。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1)水晶花园5#6#楼工程造价被审定为7811199.85元。其根据有山东齐鲁工程审计监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审计报告》和山东信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基本建设工程审验报告》为证。在一审中被告董仁平并未对这两个报告提出合法证据进行反驳,也未单独委托或要求与原告共同委托工程审计验算机构来评定工程造价,而我方所委托的山东齐鲁工程审计监理有限公司和山东信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均是有国家资质的公司,所以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
(2)荆述君和董仁平之间并未约定粘土基金,驻工地人员工资,审计费,质量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如何分担,所以一审法院不采纳董仁平的口头异议是合法的。
二。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所谓的超付工程款凭据,实际上是上诉讼人董仁平伪造的,根本不具有法律证明力,法庭当然不会对无法律证明力的东西做为定案的依据,所以法院对一个没有关联性的所谓的证据不予质证是合法的,法院的审理程序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我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无理请求,维持公平,公正的一审判决。谢谢。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荆述君
200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