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诞生以来,中华大地上就诞生了数以万记的股东,股东的组合,成就了公司,支撑了经济的繁荣。成功的公司,其发展过程与结果,不用多说,是相同的。然而,失败的公司,却上演了一幕幕惊心动魄的戏剧故事:有的公司一夜之间消失,债权人被逼跳楼自杀;有的公司经营倒闭无法还债,经营者精神失常;还有的公司,大股东将小股东一口吃掉的或者股东之间相互暗杀,相互举报等等,种种情景不胜枚举。作为一位从业多年的专职律师,在这里,想通过代理的一个案件,告诉大家:当公司股东发生重大利益冲突,矛盾重重,剑拔弩张,纠纷难以解决时,怎样利用公司法的”派生诉讼”,去“化解”股东之间这场旷日持久的“战争”。
股东之“合”
2006年9月8日,生产能力达五万吨乙醇的潍坊诚信化工有限公司股东汤非,与另一股东章书相约,签订了一纸合同书。股东汤非将旧公司折合490万元作为股本,股东章书拿510万元现款作为投入,联合成立“山东潍坊新得力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总共注经营范围不变,但注册资本已达1000万元。章书占注册资本的51%,成为新公司大股东,汤非占注册资本的49%,为第二股东。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由新的大股东章书担任,主管会计、出纳由董事长聘任,第二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经营和销售。新公司正式变更登记,依法开展经营。之后,两个股东在经营中,由于缺乏资金,又连续两次签订补充协议,有股东汤非从490万元中转出70万元,转让给股东章书,章书再拿出10万元出资,最后双方的股权变成了章书580万元,汤非420万元。最终股权比例58%:42%。也就是说股东章书又曾加了80万元股权(这80万元实际是空转的,章书没有掏现款,这为以后发生争议,埋下了一个伏笔)。公司实际的经营决策权,管理权,财务权等都掌握在了大股东章书的手里。公司继续经营。此时,双方按照他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股东汤非一心一意在外跑经营,供销。有时,对部分购买原材料的单据,按照董事长章书的意见补充签字。而对于公司的账目,资产负债表,公司盈亏等至关重要的信息,却很少去查看。事实上是并不是没有机会,而是为了加强信任,不便再过问。这样,就为日后的争议,埋下了一颗炸弹。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股东汤非带进来的旧公司,是资产和债务相当的,也就是说,公司当时向当地的农村信用社贷了300万现款,之后,并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将这笔账转移到了新公司。这成了公司正常运营的一大障碍,也成了公司无法经营,最后走向停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还有一个值得提出的问题就是,股东章书其本人和妻子在成立新公司之前,就已经注册了一家经营石油的公司:潍坊油品经营有限公司,而且规模不小。而这家公司与山东潍坊新得力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货款支付、转账、借入现金等经营和往来活动。这使得新公司账目变得更复杂。此公司的介入对于新公司的真实资产、盈利、债权债务、净资产,产生了严重的混乱。这成了股东之间争议最根本的原因。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公司会计对公司做了两套账,说是为了规避税收。对于这两套账,按照股东章书的说法,一套为真,一套为假。而股东汤非则一头雾水,不知所云。也就是这两套账,在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时,成了双方股东彻底翻脸的导火线。
股东章书和汤非,就是在这充满重大隐患的氛围和环境中,对公司进行了经营和管理。公司一步步向前走着,不到两年,公司就步履蹒跚,,最终在2008年下半年宣布彻底停产。至于停产的原因,我们不必研究。我们看一下双方究竟发生了那些而争议,他们自己是怎样解决的,律师介入后,又是如何来判断和处理的。
股东之“争”
2008年下半年,股东章书经常与股东汤非,谈起公司经营之事,说公司经营已经严重亏损,他投的钱已很难收回,实在无法经营下去,必须想办法解决,要不就寻找投资伙伴参与。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股东在不清楚账目的情况下,同意寻找合作伙伴。但事与愿违,找来的合作伙伴,不知何因突然消失,终令公司陷入困境。股东之间相互猜疑,怀疑是对方将投资者挤兑走的。这一招失灵,然后就出现了下面一幕。
股东章书于2008年10月将公司资产负债表交给股东汤非,并说公司的流动资产全部亏损,现只有固定资产,总资产数1009万元,总负债372万元,净资产637万元。现在外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已无法偿还,现有三套方案:1、变卖资产还债,2、将公司整体转让;3、我们两个股东相互收购股权、承担公司全部债务。
股东汤非,面对突如其来的公司倒闭,顿时感到无法接受。百思不得其解。想来想去,总觉得账目有严重问题,投的资和销售产品的钱哪里去了。公司不是正常盈利吗,怎么会是这样呢。最后提出来看一下帐。股东章书让会计将全部公司账目交给股东汤非看。然而,股东汤非看到帐后惊呆了。帐分内外两套,还有很多现金借款到了股东章书自己的公司里,且公司的销售,货款往来也是走的股东章书自己的公司帐。于是怀疑账目有重大问题。但是又不知道是什么问题。
双方股东此时陷入僵局。都在思考对策。公司全部经营陷入瘫痪。
然而时间不等人,公司的300万元贷款很快要到期,设备长时间不用,会严重损坏和贬值。怎么办。经过两个股东反复协商,又加上农村信用社紧迫催债,终于在2008年12月23日达成了又一纸协议书,股东汤非在很不情愿的情况下,同意将公司全部债权和资产转让给股东章书,有股东章书偿还农村信用社300万元贷款。股东章书支付给股东汤非现今35万元。
协议虽达成,但最终签字时,因股东汤非是很不情愿的,就没有亲自到场,而是让其父亲代笔签字。同时为了能消除心中的疑虑,在协议书的最后增加了一句话“山东潍坊新得力化工有限公司,截至今日以前的盈亏状况,经清算审计后再行处理”
双方股东之间,对于此协议书,股东汤非只收取了股东章书10万元现金后,就不再要剩余的25万元钱了。
争议就此搁置。看似事情处理完了,其实更大的麻烦还在后边。
股东之“讼”
由于股东汤非不情愿接受35万元,将公司转让给股东章书,于是提出将公司账目封存,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于是第三方山东潍坊新力会计师事务所正式登场。这一来更加剧了双方股东矛盾的激化。
刚开始,双方股东共同配合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但到了后来双方对账目争论项目的越来越多,争议的数额也越来越大。最后听任第三方山东潍坊新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尤其是股东章书干脆不再参与,而是自行其是,就连最后的审计报告也不接受。
第三方山东潍坊新力会计师事务所终于在2009年4月份出具了报告书,然而该报告书结论与公司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悬殊+600万元。这一结论,让本来就矛盾重重地双方股东剑拔弩张。股东汤非理直气壮的向股东章书发出种种质问,股东章书则无论如何也解释不清楚。无奈,双方股东之间的暗斗变成了明争。股东汤非要求分配净资产,其他事情免谈。原来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彻底废止。新的更大的僵局再此形成。
2009年11月,股东章书,终于按耐不住,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山东潍坊新得力化工有限公司起诉到昌乐县人民法院,要求解散公司,列股东汤非为第三人。从而正式拉开了股东之间的诉讼。
笔者于此时接受了股东汤非委托,全面参加了这场股东之“讼”。笔者花了近两个小时,听完了股东汤非向律师陈述的案情,查看了股东汤非的全部资料,看着当事人一脸的茫然,律师也深深陷入了沉思……
股东汤非不知道自己的诉求是什么,是同意山东潍坊新得力化工有限公司解散呢,还是不同意解散;也不知道自己权益是否被侵犯,自己作为投资带进来的旧公司全部资产,当时作价490万元,就这样没有了吗?
2008年12月23日股东之间签订的公司债权和资产转让协议,35万元还能不能要,是要好还是不要好,要和不要有什么利弊,这个协议还生效吗?这个协议签订马上一年了,能撤销吗?股东章书向自己开办的公司,转进了那么多的货款,还有借款,这算怎么没回事。怎么处理;山东潍坊新力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4月2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书》,公司既不签收也不认可,股东章书还以公司名义、委托律师事务所,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山东潍坊新力会计师事务所发出函件,要求撤销委托,并否定审计报告,那么,这个《审计报告书》有效吗?怎么处理这个审计报告呢?如果股东章书真是转移了资产,怎么追回呢?股东汤非有权起诉股东章书吗?一系列问题,该如何应对……
面对这么多的问题,一下子全部摆在律师面前,律师没有急于答复股东汤非,而是先代理了股东章书提起的,山东潍坊新得力化工有限公司解散之诉,并以此作为突破口,积极寻找着解决的办法。
通过律师深入了解,与昌乐县法院法官沟通交流了案情,又与股东章书、及其委托律师接触,以调解为主线,作了深入的案件分析,探到了股东章书一部分真实想法,又到山东潍坊新力会计师事务所,找到主审的会计,详细了解了公司的账目情况,对于公司两套账是怎么审计的,是合并审计,还是单独审计?为什么一方认可,另一方不认可。这个《审计报告》的法律和理论依据是什么,审计的事实依据又是什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如何做出财务判断的,对于股东章书以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名义发来的函件,怎么答复的。都做了一一详细的了解。还到了山东潍坊新得力化工有限公司,做了现场查看,找了公司的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了解了公司经营的详细情况,对公司增加了感性认知。
经过全方位的深入了解案情,律师不仅掌握了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而且也掌握了双方股东的心理动态,对股东争执的核心问题了如指掌。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300万元贷款,2010年初到期,信用社天天催促两个股东,要求两个股东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偿还贷款。否则依法起诉,拍卖公司抵押的全部财产。外部压力非常大,两个股东之间的战争,还没有结束,第三方的战书又向两个股东下达,股东汤非实在无计可使,直喊头疼,此时此刻,律师将充分考虑的方案合盘端出,任股东汤非选择……
律师之“策”
由于股东汤非,坚信山东潍坊新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坚决要求股东章书,重新核定资产处理方案;而股东章书则坚称,以2008年的债权和资产转让协议书为准,否则,解散公司,变卖资产,偿还农村信用社的300万元债务。双方剑拔弩张,根本没有调解的可能,于是,作为律师,给股东汤非作了深入的案件分析,最终归纳了三条路径,任其选择。
一是,同意将公司解散,把所有的争议问题,并到公司解散程序中来,成立清算组,以两个股东的名义,共同委托一家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全部账目重新审计,并以最终的结论作为依据,如果还清了全部债务,还有剩余资产,按照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处理,如果结论和现在公司的财务状款基本相同,就执行2008年的协议书,双方握手言和。这是一策。
二是,不同意将公司解散,依据山东潍坊新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向公安机关控告,股东章书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条件,侵吞公司财产,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股东章书返还和赔偿公司财产,这是建立在山东潍坊新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经得住公安机关重新委托审计的基础上,一旦公安机关立案,出现错误,将面临诬告、立案有误、羁押错误、国家赔偿。双方股东终生结怨等,诸多很麻烦的的问题。这是另策。
三是,寻找新的途径,在昌乐法院还没有宣布公司解散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提起两个诉讼,即:撤销之诉和股东派生诉讼。撤销之诉就是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昌乐法院撤销2008年12月23 日,双方股东签订的协议书。股东派生诉讼则是,以股东汤非的名义,通知公司监事会,要求监事会(或监事),以公司名义起诉股东章书,要求股东章书返还或赔偿其利用公司控制权,转移出去的全部资产760万元。因为数额较大,可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然后再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名义,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到时候,双方股东谁是谁非便清楚了。即使,将来的新的《审计报告》与现在公司的账务相差不大,我们完全可以选择和解和撤诉,不会有什么大的诉讼风险。这样做的好处是,既能避开昌乐县法院,防止股东章书先入为主,又能更好的解决心中疑团。化解纠葛,处理矛盾。这是上策。
股东汤非考虑再三,下定决心选择了律师提出的“上策”。撤销之诉好打,然而“股东派生诉讼”怎么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受理吗?股东汤非还是提出了疑问?
律师告诉股东汤非,只要有法律依据,律师可以先去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询问一下,必要时就向上级人民法院请求指导立案。果不其然,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第一次立这样的案件。案由涉及为公司利益的诉讼,公司又不参加诉讼,原告主体怎么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签不签。如何送达,监事会怎么作主体,没有监事会的,多个监事是否都参加诉讼,诉讼保全措施谁申请等等一系列问题层出不穷。
作为代理律师,首先进行了法律论证,找出了法律依据,其次,给当事人认真讲明法律规定的原理,让当事人从法律上产生强烈的依赖性,排除律师工作的盲目性,从而坚定了信心。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相关会议纪要。
更为关键的是,单单有法律规定还不行,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各地法院操作规程,把握的标准如何,还得考虑明白,否则,会出现被动。于是,律师与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专业法官,就本案案情进行了研讨,拿出了初步意见,最后确定了正确的诉讼方式:以山东潍坊新得力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不需要加盖公司公章、不需要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直接行使诉权和申请诉讼保全;以股东汤非事前通知的一名公司监事,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进行起诉。诉讼费有股东垫支。列股东章书为被告。其他按照正常诉讼程序走。
案件得以立案。过程就按照律师设计的路径,由被告重新提起了公司资产状况鉴定。在双方共同进行重新鉴定的过程中,律师建议,股东汤非自行委托一名专业的会计师,全程参与审计,查看账目,将账目中的疑点,专门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实,交流、沟通。这样就能保证,账目审计确认的准确性。以免再生疑问。
握手言和
最后,双方就以法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作为依据,被告章书在原来2008年12月23日,协议书的基础上,增加50万元,将山东潍坊新得力化工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和资产承受,股东汤非全面退出山东潍坊新得力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涉及山东潍坊新得力化工有限公司、及双方股东的案件在一个月内,全部撤诉。
至此,和解成功。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为慎重起见,涉及人名和公司名时均使用了化名)
作者单位: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