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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词
编辑:quanfeng / 发布日期:2012-01-12 / 点击:1406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农业发展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的委托,指派伊丕国律师,依法参与山东农业发展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诉被告山东华达园林有限公司、山东华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华达集团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庭审理,现根据本案的全部事实材料,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山东农业发展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被告山东华达园林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法确认。
2007年12月20日,原告山东农业发展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被告山东华达园林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双方的合同,双方的借款金额5,000,000.00元,借款期限是11个月,此款也于签订合同的当日,由原告山东农业发展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支付给了被告山东华达园林有限公司。刚才双方对这一组证据均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2007年12月24日,原告山东农业发展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被告山东华达园林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双方的合同,双方的借款金额5,000,000.00元,借款期限是10个月,此款也与签订合同的当日,由原告山东农业发展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支付给了被告山东华达园林有限公司。刚才双方对这一组证据也均无异议。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请求法庭,对上述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向关的借款凭证,予以确认。
二2007年12月19日原告山东农业发展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被告山东华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总额是:11,000,000.00元,该担保合同是对370112007370112001004和5370112007370112001005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一个总额担保,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刚才的法庭调查,双方对该合同也均无异议,请法庭予以认定。
原告山东农业发展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被告山东华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山东华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在被告山东华达园林有限公司合同履行期限到期日前,明知被告山东华达园林有限公司,没有足额按时还款,却依然没有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在原告山东农业发展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多次向其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被告山东华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仍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因而在本案中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也没有超过保证期间
原告山东农业发展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被告山东华达园林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没有超出诉讼时效,2010373005、2010373006两份《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可以证明最后的通知期限;
原告山东农业发展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被告山东华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没有超出双方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两年。当然也不会超过诉讼时效,因而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关于各被告责任承担
被告山东华达园林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据此,要求被告山东华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但连带清偿责任;
济南华达集团总公司2008年12月29日,承诺自2009年1月1日起,山东华达园林有限公司在贵行90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全部由济南华达集团总公司代为偿还,因此济南华达集团总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承但全部清偿或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山东农业发展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山东华达园林有限公司、山东华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华达集团总公司,承担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
                 伊丕国律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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