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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复函要求纠正“最后流氓案”
编辑:quanfeng / 发布日期:2012-01-12 / 点击:1022

律师复函要求纠正“最后流氓案”

  近日,牛玉强的律师周泽接到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监狱管理局的来函,表示牛玉强服刑延期至2020年有法律依据。就此,周泽律师于昨日向新疆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复函,再次要求其纠正“流氓罪”执行错误。

  2月9日,新疆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对于周泽在之前的发函给予了回复。信中表示,1991年7月1日,经考察成员确定,才对牛玉强做出续保一年的决定。续保期满后罪犯牛玉强未归监,直至2004年4月30日,监狱根据司法部【1995】司狱字第166号文件规定“对保外就医罪犯期限已满,不能及时回监狱的罪犯,监狱应按照脱逃犯对待,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尽快将其追回”。石河子监狱先后于1999年、2001年两次上网追逃。根据1990年12月30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的《保外就医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刑期顺延规定,应扣除执行为保外就医逾期11年9个月零28日,顺延后刑期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21日。

  昨天,周泽就此函作出了回复。他认为,新疆建设兵团农八师监狱管理局所解释的顺延牛玉强刑期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因此再次致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监狱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希望纠正对牛玉强案刑罚执行的错误。

  周泽认为,农八师监狱管理局并没有证据表明,石河子监狱协查和两次网上追逃是牛玉强个人原因所致,更不能证明牛玉强有个人逃避刑责的行为。农八师监狱局及所属石河子监狱虽然采取了网上追逃、发函协查、发通知等行为,但在这些行为“均无结果”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赴牛玉强监外执行所在地调查了解情况,未能尽到将监外执行的牛玉强及时收监的法定职责,并将牛玉强未能及时收监的责任推给牛玉强,以其未及时归监为由,经农八师监狱局、兵团监狱管理局批准,顺延其刑期,是完全错误的。

  同时,周泽就农八师监狱管理局所提--“作为一名犯人未办理释放证明,他(牛玉强)不知道一年后该向监狱报告自己的情况是说不过去的。他续保过一次难道不知道一年后还要继续续保吗?”的说法作出了回应。周泽表示,犯罪续保审批表是监狱及监狱管理部门的内部审批文件,而不是向具保人及罪犯本人送达的法律文书。牛玉强很可能不知道这些程序,而且就算牛玉强知情,也不能成为监狱及监狱管理部门不履行将罪犯及时收监这一法定职责的理由。

  周泽最后表示,农八师监狱局认定牛玉强“明知自己未刑释,保外也超期了。却抱着侥幸的心理,逃避刑罚。在社会上长达11年之久不向监狱汇报情况,也不归监”,并据此对牛玉强的刑期予以顺延,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也是违法的、不公平、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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