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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落水酒友没有过错免责
编辑:quanfeng / 发布日期:2012-01-12 / 点击:1383

2010年2月11日,韩宝成到好友韩进祥家喝酒,酒后自行离开。第二天早上,却在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一污水河内发现了其尸体。
    事后,韩宝成的妻子将韩进祥告上法院,认为丈夫醉酒之后,韩进祥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未将他安全护送回家,致使丈夫因醉酒,掉入污水河内溺亡,索赔30余万。韩进祥辩解说,酒后他要送韩宝成回家,但韩宝成却以要去洗澡为由拒绝了。
    韩宝成的妻子说,因韩进祥一个外地人在北京打拼不容易,韩宝成平时没少帮衬他,两家处得像亲人一样。在这一点上,韩进祥自己也承认。但是由于这次饮酒害韩宝成丢了性命,两家人如今形同陌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通过庭审调查可知,韩宝成生前素有饮酒习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自身酒量及酒后可能引发的后果应有充分认知。酒友韩进祥根据以往与韩宝成交往的经验判断允许其自主离开,不存在主观过错。此外,韩进祥在与韩宝成饮酒后,进行了适当的提示和劝诫,并曾到韩宝成家询问并告知相关情况,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韩宝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驳回了饮酒身亡家属的诉求,但在判决最后,法官也对饮酒者进行了规劝:“饮酒是一种能够导致自身意识和控制力降低的行为,行为人应当谨慎对待并适当约束,方能有效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
    评析:饮酒人死亡,酒友是否承担责任,还要结合具体案情,以酒友是否有过错为前提,不能简单认为,只要有人因酒死亡,一起喝酒的人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当饮酒人出现明显不适,或者因醉酒而不能自主的情形发生,此时,一起喝酒的酒友就有了基本的照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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