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0531-66561057
最近更新 Latest Articles
法律法规 Law Database
你的位置: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 / 律所动态 / 广西高院庭长谈龙江镉污染案:有必要从重量刑
广西高院庭长谈龙江镉污染案:有必要从重量刑
编辑:quanfeng / 发布日期:2013-08-05 / 点击:1070

惩治污染犯罪 保障环境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广西高院院长罗殿龙和当时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黄列格高度重视,要求高院刑二庭要必须及时跟进,适时挂牌督办,确保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相关刑事案件,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7月16日,该系列案在三地一审法院同时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为建设“美丽广西”生态文明示范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此,记者采访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陈敏。

  问:这次三地同时宣判龙江河污染事件,在定罪量刑方面做了哪些扎实工作?

  答:污染环境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原罪名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八)》将犯罪构成要件作了调整,因而罪名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因此,不同于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特别是2013年6月19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入罪标准。如在本系列刑事案件中,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厂私设暗管利用溶洞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即构成污染环境罪;再如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利用暗管或渗井等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但其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致使该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经济损失达2450余万元,已超过入罪“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标准,都可以在法律上找到入罪依据。所以,两高的司法解释易于操作,将在今后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发挥更大的作用。

  至于量刑,当地法院结合当前环境违法现象,认为有必要出重拳、用重典,综合运用经济处罚、人身自由处罚等手段,达到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所以,各地法院在依法保障各被告人权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和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四个典型污染环境案例等相关判例,审慎分析证据,认真查实犯罪行为,依法认定其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对各被告人进行了定罪量刑。

(泉沣所转自新华网)

Copyright © 2009-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萌芽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