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咨询:我将房屋出租给王先生后,因急需用钱,没有通知王先
生,就直接将房屋过户给了赵女士。赵女士在收房时,发现王先生是房屋
承租人。王先生不满我把房屋转让给赵女士,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
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请问,法院会支持王先生还是我?
伊丕国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
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
先购买的权利。在该案中,如果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先生在同等条件
下有优先购买权,其可主张该权利。如果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先生
故意隐瞒该房屋出租事实,赵女士又不知情,法院从维护交易安全角度,
一般会确认该房屋的现状,由张先生向王先生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王先
生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因此,在购买已经出租给他人的房屋时,一定要取得承租人的同意出
售、放弃有限购买权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