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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买年货、网上拜年、网上看春晚,“网上春节”作为“地上春节
编辑:quanfeng / 发布日期:2012-01-12 / 点击:1498

明明没有购买房子,却突然收到一封银行的房贷还款对账单,对账单显示因购房向银行贷款45万元,并且已还本金近两万元。这样的蹊跷事发生在自己头上,让市民邵先生感到十分不解。   
    6月12日,邵先生突然收到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招行)的一封商业信函,里面是一张对账单。对账单显示,2006年邵先生从该行贷款45万元,贷款业务品种为批发住房,放款日期为该年的9月29日,贷款年限20年(240个月),利率6.6555%,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每月本息扣款3386.2元,最后一次扣款日期为2008年5月20日。截至这天,有人已替邵先生还了本金19333.38元,未还的剩余本金为430666.62元。
    邵先生觉得十分纳闷,自己从来没在该行贷款买过房子,银行为何突然寄来如此一封莫名其妙的对账单?他决定查个究竟。邵先生随即到招行进行查询,银行的信息显示,他确实于2006年9月25日购买了济南华夏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开发的金色阳光花园的一套房子,房屋建筑面积159.6平方米。6月17日,邵先生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查阅自己的信用报告,在贷款明细信息中,同样查到了这笔莫名其妙的贷款。自己没有贷款,却背上了数十万元的“债务”,一旦前面的还款人不再还款,自己岂不是要背负巨额债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邵先生6月12日就向招行进行了反映。
    6月13日,一位自称招行信贷部曲(音)姓经理带邵先生去华夏公司,在华夏公司,邵先生看到了申请贷款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合同显示,2006年8月19日,邵先生“购买”了华夏公司金色阳光花园8号楼5单元101室,建筑面积159.6平方米,购房单价为4259元/平方米,房款总额679736元。合同复印件上不仅有邵先生夫妻俩的身份证号码、签名,甚至还有两人的手印。但邵先生一眼就看出,除身份证号外,名字是别人代他夫妻俩签的,手印也按的是别人的。不仅如此,购房合同复印件上的签名和银行房屋贷款合同上的签名也不是同一个人写的。
    邵先生说:“显然是有人冒用了我们的名义,和华夏公司签了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了款。”他当即向招行和华夏公司表示,购房合同、房贷合同肯定都是伪造的,希望二者尽快查清事实,给他一个说明。邵先生后来回忆说,2006年8月,自己曾打算购买金色阳光花园11号楼2层的一套房子(建筑面积90多平方米),在华夏公司留下了自己的相关资料,但后来因为其他原因,一年后他将这套房子退给了华夏公司。“可能是该公司售楼人员利用当时留下的资料,办了这个虚假购房合同,又冒名向银行贷了款。”
    邵先生认为,如果上述假设成立,招行显然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因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各银行自己制定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供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资料,且均要求是原件,经当面核对无误后,银行才能放款;如果委托他人,则需要借款人、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收入证明甚至委托书,同样需要严格核对无误。但邵先生既没有自己办理贷款、更没有委托他人,显然这笔贷款存在猫腻。对此,招行的曲经理6月16日到邵先生单位道歉时表示,但是放款时自己确实把关不严,责任在自己,并对因此给邵先生造成的影响表示歉意。
    对于假的购房合同,华夏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铭6月18日给邵先生的解释是,可能是当时的业务员为了拿到佣金伪造的。对此,邵先生表示,不管是否是业务员个人伪造,业务员作为华夏公司员工、其行为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购房合同上也有华夏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华夏公司不能借口业务员个人行为推卸责任。
    6月16日,招行的曲经理告诉邵先生,那笔贷款华夏公司已经在下班前结清了。事情似乎到此已顺利解决。但邵先生担心的是,因为在银行有购房贷款记录,一旦自己以后打算买房,在贷款时很可能被认定为购买第三套房子(邵先生目前已有一套房子),这样购房首付比例不仅会大大提高,贷款利率也比二套房要高出许多,这意味着自己要多支付不少利息。“不仅如此,现在国家正在大力建设个人征信体系,这次莫须有的贷款,会不会对我的信用造成影响,也是个问题。”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自己的公道。
    在了解有关情况后,记者上午和邵先生一同来到位于堤口路与济齐路交界口的金色阳光花园。记者向小区内一位住户询问8号楼5单元时,对方张口就说:“8号楼只有4个单元,哪有5单元?”随后记者根据指点找到了8号楼,果然,这栋地下1层、地上12层的小高层住宅楼,从东到西竟然真的只有4个单元,邵先生“购买”的5单元101一下子成了空中楼阁。
    “没有房子,也能签订购房合同,还能用这个假合同从银行贷出款来,事情复杂了。”记者的一位律师朋友了解情况后说,“看来这不太可能是售楼人员为拿佣金伪造合同的个人行为。而且从对账单上著名的‘批发住房’看,这处房产应该属于团购性质,这意味着伪造购房合同并以此到银行骗取贷款,很可能不止一例。”该律师建议邵先生向公安部门举报,看看开发商是否还有别的骗贷行为,银行和开发商之间是否存在串通违规行为。

信息莫名外泄  引来骚扰诈骗——
    (追踪报道)谁来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
    到房地产公司买房留下个人信息,不料遭人冒用,莫名背上银行40多万元的债务。本报昨天刊发的《谁导演了这出“闹剧”》报道引起市民广泛关注。不少市民提出,现在买房、买车都会给商家留下身份证、电话、住址之类的个人信息,信息被泄露导致权益被侵犯的威胁几乎无处不在,如何防范信息“失窃”维护自己的权益,成为不少人关心的问题。
    “你的姓名、手机号、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你刚出生孩子的性别和出生时间;你房子的户型、面积和朝向;你的购车时间、车型……你不认识他们,他们却对你了如指掌。竟然还有人敢冒用你的名义买房贷款,这真是太可怕了。”市民赵小姐看到报道后无不担忧地对记者说。很多市民来电表示,个人信息泄露后,除了商家一遍一遍进行电话推销让人烦外,更多的是让人有种不安全感。
    商家泄露甚至冒用个人信息,侵害市民权益,难道这个问题真的无法解决吗?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伊丕国律师认为,个人信息与隐私还是有区别的。与生活有关的如日记、感情经历等属于隐私。而在交易中所提供的材料是个人信息,交易对方有必要对此保护。但如果对方受利益驱使,把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号之类的个人信息透露给第三方、第四方,特别是用于营利,就应当属于违法行为。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德祥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基本属于“间接保护”,即个人信息(隐私)主要是通过名誉权来保护的。按现有法律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的,造成侵害后果的才予以追究。像报道中提到商家冒用自己的个人信息,签订购房合同到银行贷款,而所购房子根本不存在,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权益,还存在诈骗嫌疑。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于绝大多数受电话“骚扰”的人来说,受侵害的后果并不是很明显,就很难追究其责任。
    记者了解到,针对个人信息被泄漏、冒用带来的侵权问题,德、法、英、日、加等50多个国家已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比如,加拿大在1993年的《关于私人机构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中明确规定,个人数据的收集应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和准许,而不应擅自传播、出售、散发或不经同意和准许而进行交易。在国外,因个人信息发生侵权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判处2至3年有期徒刑。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出台。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旦正式出台,侵害他人信息,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四招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1.四种证件要谨慎保管,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护照、户口簿。
    2.不要轻易留下个人信息。
    3.提供个人资料给对方时,最好有个约定,要求对方对信息进行保护。
    4.一旦泄密现象发生,受害者应及时记录相关信息,为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招行迟迟不予回复 当事人被要求离职
    本报今天以《谁导演了这出“闹剧”》为题,对市民邵先生没买房子却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买”了一套并不存在的楼房,并且莫名其妙地背上了40多万元的银行贷款的离奇遭遇进行了报道。今天下午记者了解到,事发银行的当事人已被要求离职。
    被人冒名贷款之后,邵先生首先想到的是,事发银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济南分行)工作人员在放贷时,存在明显的把关不严的问题。因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招行自己制定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到银行办理住房贷款,必须向银行提供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原始资料,经本人和银行双方当面核对无误后,银行才能放款;如果委托他人,则需要借款人、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收入证明甚至委托书,同样需要严格核对无误。但邵先生既没有自己办理贷款、更没有委托他人,这笔贷款如何能顺利办成,让人捉摸不透。
    接到举报后,本报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传真给招行济南分行,希望对方尽快做出书面解释,却迟迟得不到回复。当事人、招行济南分行信贷部的屈某后来表示,因为周末领导不上班,所以没看到报社的传真。今天早上一上班,记者又与招行济南分行联系,希望对方尽快对此事做出书面答复。该行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行零售银行部正在处理此事,与开发商核实情况,并联系邵先生进行三方协商,目前没有处理结果,所以无法给报社书面答复。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事情正由业务部门负责处理,自己不清楚情况,在没弄清楚事实之前不好表态。对此,邵先生表示,事情发生后,一直是他在追着银行和开发商处理此事,如今10来天过去了,银行还没有调查清楚,让人难以理解。
    今天下午4点50左右,屈某来到邵先生工作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与邵先生协商。屈某还表示,分行已拿出对他的处理意见,“没说辞退,让先离职。”

相关新闻:虚假房贷并非仅此一例
    “没有房子,也能签订购房合同,还能用这个假合同从银行贷出款来,事情复杂了。”记者的一位律师朋友了解情况后说,“看来这不太可能是售楼人员为拿佣金伪造合同的个人行为。而且从对账单上著名的‘批发住房’看,这处房产应该属于团购性质,这意味着伪造购房合同并以此到银行骗取贷款,很可能不止一例。”该律师建议邵先生向公安部门举报,看看开发商是否还有别的骗贷行为,银行和开发商之间是否存在串通违规行为。
    记者随后了解到,类似邵先生遇到的情形,在其他地方也曾发生过。
    据长江商报报道,2007年10月,武汉市民罗新华准备买房时发现,5年前自己曾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省直支行贷款18万元,购买湖北省住宅发展有限公司(现武汉泰驰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洪山区珞南路鉴湖公寓D栋706、707、708等3套房屋。最后查清,贷款其实是开发商利用罗先生的资料,伪造购房合同、收入证明、签名、手印等,到建行办理的,其中707、708两套为虚构房产。为了使合同看起来真实,开发商甚至为罗新华另外虚拟了一个妻子。
    据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报道,新疆伊宁市市民付永德去年9月偶然发现,2002年9月5日,自己从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建设路支行贷款111.1万元,用于购买700多公里外的乌鲁木齐市长江路东方花园1号楼3-59号商铺,但该商铺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事情被发现后,乌鲁木齐市天地集团昆仑房产公司很快替付永德还上了贷款。这起事件给付永德带来的直接伤害是,妻子因为不相信付永德对这笔贷款和房子毫不知情,彼此之间信任度降低,最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付永德将在伊宁的房产给了妻子,自己则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还因为两次未按时还款,被列入了征信系统的黑名单。
    另据华商报报道,西安市民潘先生2007年7月在办理信用卡遭拒后发现,自己2001年12月1日竟在中国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贷款26.7万元,用于支付20年的房贷,其中有11次逾期未还款记录,导致其被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最后证实,这是开发商冒用了他的名义。可笑的是,在收入证明部分,开发商虚构的内容竟然表明潘先生在仅有14岁时,已经是陕西顺发汽车服务公司一般员工,具有中级职称,年收入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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