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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受到损害该怎么赔偿损失
编辑:quanfeng / 发布日期:2012-01-13 / 点击:1634

基本案情 : 2005年4月18日,62岁的某市市民马女士,参加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旅游团出游。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中途岛”饭店用餐时,因地上太滑,马女士不幸倒地受伤,不得不在医院住院治疗,其间共花去了医药费8403元。马女士认为:自己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她在旅行过程中受伤,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于2005年5月19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医药费8403元。 旅行社则辩称:当时,导游已向包括马女士在内的所有游客,提醒过“餐厅路滑,当心摔倒”的话语,所以旅行社已尽到提示义务。马女士滑倒摔伤,是自己未尽注意义务才发生的,旅行社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马女士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按约定支付了款,双方形成了旅游消费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对马女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旅行社提出其导游发现路滑后已给予提示的主张,因其未能向法院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因此,旅行社对马女士伤害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而马女士本人在旅游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据此,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马女士医药费6722元(按80%的责任)。
马女士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与马女士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在其提供的服务过程中,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旅行社指定用餐的饭店地滑,导致马女士跌倒受伤,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条件存在瑕疵,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旅行社赔偿马女士医药费8403元。
律师点评: 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旅行社应当首先向马女士负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马女士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旅游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其有首先选择向旅行社要求赔偿的权利。马女士的诉讼请求、选择的被告主体都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马女士在一般的饭店就餐,按正常人的消费习惯,是不会注意或者怀疑地板具有防滑性能的,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 、旅行社未能妥善履行服务义务,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未能妥善履行义务的原因,是因第三人的服务瑕疵所造成,因而在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旅行社也可依据法院的执行文书,向“中途岛”饭店进行追偿。 第四、值国庆假日期间,提醒假日旅行者,要将旅行社的口头承诺,在签定合同时一并写进合同;注意索取和保留旅行社的侵权损害证据;及时向律师朋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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