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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强拆
编辑:quanfeng / 发布日期:2012-01-13 / 点击:1568

 

 作者   伊丕国

        用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被普遍认为是征收补偿条例第二稿的一个亮点。

        第二稿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这一规定,我们看看其利弊何在?

       首先看一下这一规定利在哪里 。 

     “不让利益直接相关方成为强拆的一方,本身就是一个进步。”“由一个本来是置身事外的机构来具体实施强制搬迁,对缓解紧张关系会有积极作用。”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说的。这样的规定似乎解决了一大难题:政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那么有什么弊呢?

      政府干预法院的问题解决了吗?会不会“政府一申请、法院就强拆”。法院强拆的措施有吗?执行的各种压力能抗得住吗?

       不管利弊何在,问题的关键是拆的合法、合理、公正。济南的大明湖拆迁,成千上万户人家,分批拆迁,有不同的声音,但因是还湖于民,没有私利,拆的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因而根本无需强拆。

      我们期待着一部新的有关拆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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