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格 | 挂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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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ZR13074 | 临沂市能源技术开发中心100%国有产权 | -6.11万元 | 0.10万元 | 2013-09-16至2013-10-17 |
一、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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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我单位申请将所持有的临沂市能源技术开发中心100%国有产权在贵中心交易,现委托会员单位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申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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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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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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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能源技术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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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临沂市沂蒙路215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庆国 | ||||||||||||||||||
成立时间 | 1999年04月12日 | ||||||||||||||||||
注册资本 | 10万元 | ||||||||||||||||||
公司类型(经济类型) | 全民所有制 |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节能“四新”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评估技术培训和咨询,节能技术服务,节能节水产品服务、清洁生产咨询与服务,耗能设备测试和供能质量检验服务。(以上经营范围,需要许可或凭资质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资质经营) | ||||||||||||||||||
职工人数 | 8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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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审计报告 | ||||||||||||||||||
2013年03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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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山东中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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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评估机构 | 山东中元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年07月11日 | ||||||||||||||||||
评估基准日 | 2013年03月05日 |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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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9.54 | 9.27 | |||||||||||||||||
负债总计 | 15.38 | 15.38 | |||||||||||||||||
净资产 | -5.84 | -6.1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11 | ||||||||||||||||||
律师事务所 | 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决策情况 | 主任办公会决议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无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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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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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节能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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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临沂市沂蒙路215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庆国 | |
注册资本 | 264万元 | |
公司类型(经济类型) | 事业法人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临沂市财政局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临沂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
批准内容 | 同意临沂市节能监察支队将所持有的临沂市能源技术开发中心100%国有产权以0.1万元为底价挂牌转让。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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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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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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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它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产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承接标的企业所欠税款,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 2、意向受让方承诺,承担本项目转让方的交易费用,包括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若产生竞价还须承担转让方竞价佣金(竞价佣金为成交金额的5%,最低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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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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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元 | |
交纳时间 | 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 |
省产权交易会员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伊丕国主任,郑重推介优质项目,联系电话:13606419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