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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公物登记、使用管理制度
编辑:quanfeng / 发布日期:2012-01-17 / 点击:1382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公物登记、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公物,一定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制定专门的公物登记簿。 二、任何人使用公物,都要在公物登记簿上签名,认真填写。使用贵重的公物,一定要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方可使用。 三、专门负责登记的管理人员,要每半年对公务进行清理一次。绝不把公务作为私物流失。 四、使用公务的人员,要爱惜、保管好共物,如有遗失,要照价赔偿,特殊情况的除外。

 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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